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五章 职工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国文字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中国文字博物馆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656号
网址:www.wzbwg.com
微信:中国文字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安阳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文物保护、陈列展示和科学研究,向大众传播汉字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以文字为主题的临时展览,交流展览;加强与国际、国内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培训;
(四)讲解、语音导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
(五)文化产品开发与营销;
(六)加强网络资源和数字化信息体系建设,利用网络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及时快捷的博物馆公共文化信息;
(七)严格执行博物馆的安全防护规范,做好本馆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文物、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八)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由9-13名(单数)理事组成。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物局、本馆管理层代表、文博专家、社会公众代表及本博物馆职工代表等。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若干。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协商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举行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长除行使理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会议决议和有关文件;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五)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按程序委托副理事长代理。
第十二条 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的形式,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议通过后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十五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本馆的业务运行和财务资产管理情况;
(三) 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对本馆内部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或者质询;
(五) 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议案;
(六)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本馆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 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三) 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公道正派,谨慎决策。
(四)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五) 不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六) 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七) 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本馆章程,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确保本馆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持续性;
(三)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目标、用人计划、绩效指标、服务标准、年度工作报告、薪酬分配方案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促进本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馆的各项业务活动,确保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审议本馆机制体制改革及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确保有充足的人员实施本馆的各项功能;
(六)审议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七)监督本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和决议按管理权限,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和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表决制,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理事会2/3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方可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材料书面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题根据本章程及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第二十五条 涉及本馆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有权申请查阅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常务副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常务副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本馆馆长、常务副馆长、副馆长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任免,根据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聘任或任免。
第三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和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质询和监督;
(八)管理层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及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在提交理事会审议前,要在本馆党组织或工会中进行充分讨论,在征得党组织或工会同意后,方可提交理事会审议;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馆馆长负责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实现发展思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等事务。本馆常务副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常务副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副馆长协助常务副馆长工作。常务副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在举办单位代表、本馆法律顾问及本馆职工中产生。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对本馆的财物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本馆及理事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依据《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督本馆财务工作;
(三)对本馆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本馆管理层成员的行为损害本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受邀请列席馆务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四十条 监事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形成决议或审核问题可在5日前告知;非形成决议的在3 日前告知。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有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四十三条 当本馆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四十四条 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的时间、地点;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馆长、常务副馆长、副馆长或各部室负责人、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各部室负责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监事有权要求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馆档案。
第四十九条 会议决议的披露
(一)监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大会通过或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披露;
(二)监事应当保证本馆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职工
第五十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 本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五十二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馆声誉,维护本馆利益,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馆的资产及相关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五十六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馆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馆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代表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六十三条 要畅通监督渠道,积极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建立反映公众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有公众参与的考核评价制度,实现供需对接,提升服务效能。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五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举办单位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八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