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层
第三章 职工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八章 附则
序 言
中国文字博物馆位于甲骨文的故乡——河南省安阳市,是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的集文物保护、陈列展示和科学研究为一体的国家级博物馆,是中华汉字文化的科普中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中国文字博物馆基本陈列以世界文字为背景,以汉字为主干,以少数民族文字为重要组成部分,荟萃历代中国文字样本精华,讲解中国文字的构形特征和演化历程。展览以详实的资料、严谨的布局、科学的方法和现代化的展示手段充分展示中华民族一脉相承的文字、灿烂的文化和辉煌的文明,同时反映华夏文明与中国语言文字的研究成果,具有普及性和学术性双重使命。
中国文字博物馆分两期建设,已于2009年11月16日建成开馆的一期工程占地81亩,建筑面积22700平方米,包括主体馆、字坊、广场等。已开工建设的续建工程占地175亩,建筑面积68300平方米,包括文字文化研究交流中心和文字文化演绎体验中心等。
续建工程建成后,中国文字博物馆将成为功能完善、面向国内外开放的知识型、信息型博物馆,成为向全世界展示中华文化的窗口和国际性文化交流平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国文字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中国文字博物馆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656号
微信:中国文字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安阳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文物保护、陈列展示和科学研究,向大众传播汉字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中国文字基本陈列展示,举办各类以文字为主题的临时展览,书画展览,交流展览;加强与国际、国内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培训;
(四)讲解、语音导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
(五)文化产品开发与营销;
(六)加强网络资源和数字化信息体系建设,利用网络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及时快捷的博物馆公共文化信息;
(七)严格执行博物馆的安全防护规范,做好本馆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文物、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八)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管理层
第八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常务副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常务副馆长负责制。
第九条 本馆馆长、常务副馆长、副馆长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任免,根据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聘任或任免。
第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决议,接受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和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陈列展览、藏品征集与保护、文化产业发展、安全保卫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管理层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及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在本馆党组织或工会中进行充分讨论,在征得党组织或工会同意后,方可审议;
(八)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本馆馆长负责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实现发展思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等事务。本馆常务副馆长为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常务副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副馆长协助常务副馆长工作。常务副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职工
第十三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本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十五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馆声誉,维护本馆利益,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馆的资产及相关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十九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馆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馆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代表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二十六条 要畅通监督渠道,积极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建立反映公众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有公众参与的考核评价制度,实现供需对接,提升服务效能。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八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举办单位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开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文字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