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征集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征集工作程序,提高文物征集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征集工作应遵循依法进行、操作规范、多策并举、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文物征集清单和馆藏需要,综合采用调拔、借展、联合办展、交换、购买、捐赠、复仿制等办法进行文物征集。
第四条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文物征集工作。中国文字博物馆在筹建期间的文物征集工作由其筹建机构负责。
第二章 文物调拨
第五条 文物调拨是指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中国文字博物馆陈展必需的文物,经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文物收藏单位协商一致,并报有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将文物的收藏保管权转移到中国文字博物馆。
第六条 文物调拨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调查
文物征集工作人员持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中国文字博物馆征集文物展品的函》、文物调拨清单,与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收藏单位联系,进行拟征集文物情况调查。
(二)登记
通过调查,确认可以调拨文物的名称、时代、数量、规格、文字内容、完残情况、文物级别等情况,填写《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征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
(三)签署协议
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文物收藏单位签定调拨文物的协议书,并报有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四)移交
文物调拨审批手续完成后,双方对拟调拨文物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进行文物及其配套档案资料的移交。
(五)运输
文物移交手续完成后,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文物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列入文物征集专项经费。
(六)保管
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对调拨文物妥善保管,并办理文物入库登记、藏品建档等手续。
第七条 调拨文物争取采取无偿方式。确需进行补偿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参考下列标准:
(一)一级文物:每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二级文物:每件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三)三级文物:每件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一般文物: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未定级文物参照三级文物标准。
如文物收藏单位要求补偿费用高于以上标准,所需调拨文物又为中国文字博物馆陈列展览必需的,补偿标准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建设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第三章 文物借展
第八条 文物借展是指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协商,在不改变文物收藏保管权或所有权的基础上,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对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有限期的借用、展览。借展期间,文物的收藏保管权不发生变化。
第九条 文物借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确需延长借展期限的,由双方协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文物借展费用参考下列标准:
(一)一级文物:每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二级文物:每件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三)三级文物:每件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一般文物:每件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未定级文物参照三级文物标准执行。
如文物收藏单位要求补偿费用高于以上标准,所需借展文物又为中国文字博物馆陈列展览必需的,补偿标准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建设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第四章 联合办展
第十一条 联合办展是指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协商一致后,在不改变文物收藏保管权的基础上,通过联合举办展览或专题特展的方式,丰富中国文字博物馆陈展内容。文物的收藏保管权不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联合办展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有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联合办展期间的经济收益分配,由双方在协议中加以确定。
第五章 文物捐赠
第十四条 文物捐赠是指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收藏文物捐赠给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中国文字博物馆。
第十五条 接受文物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国文字博物馆组织专家对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捐赠文物的名称、时代、数量和价值;
(二)对符合要求的捐赠文物,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文物捐赠协议书》,并办理文物交接手续;
(三)按照《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办法》的规定,对捐赠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捐赠人因捐赠文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中国文字博物馆支付。
第六章 文物交换
第十七条 文物交换是指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文物收藏单位交换所收藏的文物资料。文物的收藏保管权发生转移。
第十八条 文物交换须报有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章 文物购买
第十九条 文物购买是指中国文字博物馆购买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文物藏品。文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中国文字博物馆。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可通过拍卖会竞拍方式购买所需文物。
第二十一条中国文字博物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文物鉴定机构对购买文物进行鉴定。文物购买价格应参考市场价格,并经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认可后方可确定。
第八章 文物复仿制
第二十二条 文物复仿制是指中国文字博物馆陈展所必需、因各种原因无法征集到实物的文物,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进行复制或仿制。
第二十三条 文物复仿制应当委托有文物复仿制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收藏单位或个人如有文物复仿制资质的,可优先考虑参与文物复仿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文物复仿制费用,由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收藏单位协商;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复仿制的,文物的复仿制费用,应经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认可后确定。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文物借展、联合办展、交换工作程序可参照文物调拨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调拔、借展、联合办展、交换、复仿制文物属于国有文物收藏机构收藏的,应报有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属于非国有机构或个人所有的,可在签定协议后直接办理文物交接、运输事宜。
第二十七条 文物在借展、联合办展期间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中国文字博物馆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征集文物原则上应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为规范程序,降低文物征集风险,凡交换、购买或捐赠实物需估价的,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三十条 文物移交时,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提供文物藏品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文物征集到后,中国文字博物馆应按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加强藏品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文字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