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提高公民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规范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工作,弘扬社会捐赠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财物(包括文物、资金、实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下同)以及捐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文字博物馆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助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中国文字博物馆筹建期间由其筹建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在捐赠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财物。捐赠的财物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捐赠的财产。
中国文字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捐赠人可以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无条件和附条件地捐赠财物。其中,附条件捐赠的,中国文字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
(一)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
(二)为捐赠人在中国文字博物馆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
(三)授予捐赠人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四)授予捐赠人有条件使用中国文字博物馆的名称、馆徽;
(五)捐赠人与中国文字博物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但约定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捐赠范围:
捐赠文物包括:
(一)与中国文字起源、发展、演变有关的文物资料;
(二)与我国各民族文字有关的文物资料;
(三)与文字信息化相关的文物资料;
(四)与世界各国文字相关的文物资料。
捐赠财物包括:资金、实物、设施以及其他财产。
第八条中国文字博物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文物捐赠:
1、有意捐赠文物的文物收藏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提供拟捐赠的文物类别、数量,中国文字博物馆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
2、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文物捐赠协议书”,办理文物交接手续,对已接受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
(二)其他财物捐赠:
1、捐赠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2、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物产权转移等事项;
3、中国文字博物馆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捐赠财物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由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物进行评估后加以确定。
财产评估和文物鉴定费用由中国文字博物馆支付。
第十条对捐赠人,可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以下方式和标准的奖励:
(一)捐赠财物的奖励:
1、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者,由中国文字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赠送纪念品。
2、个人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1万元、团体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者,除享有上述奖励外,中国文字博物馆将在纪念碑上刻名纪念,邀请作为嘉宾出席中国文字博物馆开馆典礼,其名字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内录入芳名录。
3、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者,除享有上述奖励外,并在芳名录内刊登照片,还将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印制的资料上刊登1/2版企业或个人宣传内容一年。
4、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者,除享有上述奖励外,中国文字博物馆同时授予其中国文字博物馆名誉馆员称号,并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印制的资料上刊登整版企业或个人宣传内容一年。
5、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者,除享有上述奖励外,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印制的资料上刊登整版企业或个人宣传内容2年。如捐赠人同意,中国文字博物馆将就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
6、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者,除享有上述奖励外,授予其中国文字博物馆名誉顾问称号,享有某一展厅冠名权三年,并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印制的资料上刊登整版企业或个人宣传内容三年。
7、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除享有上述奖励外,授予其中国文字博物馆名誉馆长称号,享有某一展厅冠名权五年,并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印制的资料上刊登整版企业或个人宣传内容五年,并为其单独刻碑纪念。授予五年“中国文字博物馆”名称的特别使用许可权。
8、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1000万元以上,除享有上述奖励外,可享有某一展厅冠名权10年,并为其单独立碑刻名、塑像。授予5年“中国文字博物馆”馆徽的特别使用许可权。同时,由中国文字博物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捐赠资金的计价币种是人民币。捐赠外币的,以到账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
(二)捐赠文物的奖励,按其价值享有上述有关条款的奖励外,还可在下列方面享受相应的奖励:
1、捐赠文物经鉴定有馆藏价值的,中国文字博物馆给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并在该捐赠文物陈列展出或公开出版图录时注明捐赠者的姓名。
2、捐赠文物经鉴定为等级文物的,除享有上述奖励外,由中国文字博物馆提请政府部门为捐赠人颁发荣誉证书,赠送复制件,并在媒体上公开表彰;在不影响陈展效果的前提下,授予捐赠人特定时间内在捐赠展品展位附近以文字或图片方式宣传企业产品或个人形象的权利;
3、捐赠文物经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的,除享有上述奖励外,同时由中国文字博物馆提请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公开报道的,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对协助捐赠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中国文字博物馆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的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财物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的财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四条中国文字博物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
捐赠的财物专项用于中国文字博物馆设施建设、文物征集、保护和研究等方面。但捐赠人与中国文字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物有约定用途的,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对资金形式的财产,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账户,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对实物形式的财产,中国文字博物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中国文字博物馆向捐赠财物的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七条中国文字博物馆每年度将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政府部门的财务审计、行政监察、捐赠人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境外基金会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财物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协商的条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查询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在一定期限内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中国文字博物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文字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