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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 2008-11-30 ] 阅读:86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物馆是文物、标本、资料的主要收藏处所,是国家必须严加防护的要害部门之一。为了确保文物、标本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发现>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第三章  保卫组织

  第五条  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  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三)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五)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分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

          (六)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

   

  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

          第七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点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要害部位是指:

          (一)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

          (二)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

  第八条  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考核。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第五章  防 盗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  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

  第十一条  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度严格,手续完备。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条  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  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

  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六章  消 防

  第十六条  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  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  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

   

  第七章  技术预防

  第二十条  博物馆要对文物库房和陈列室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并要因地制宜,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第二十一条  选择技术安全设备,应经过公安部门鉴定或经其它单位使用证明性能良好,并根据本馆的自然环境和具体条件,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一般应使用两种或多种报警设备,形成点、线、面、空间综合报警系统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摄影,录像装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安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均属机密,不得泄露,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控制室应尽可能选在控制设备的中心,必须>蔽保密,不能兼做它用。控制室应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通风。设专线供电。应有备用电源和专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安全设备较多的控制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和使用。值班员必须熟悉机器性能、信号使用和对紧急情况的处置。要坚持双人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培训专门的技术人才。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晋级、提职和记功:

          (一)安全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主动发现>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者;

          (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显著贡献者;

          (四)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有功人员;

          (五)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未发生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因对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对重大>患不积极整改,或有条件安装报警设施而不予安装,以致造成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者;

          (三)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对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等情况,>匿不报者;

          (五)以权谋私,倒卖文物者;监守自盗者;内外勾结作案者;

          (六)知情不举,窝赃、销赃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博物馆。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