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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字博物馆章程》
序 言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层第三章 职工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七章 章程修改第八章 附则 序  言中国文字博物馆位于甲骨文的故乡——河南省安阳市,是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的集文物保护、陈列展示和科学研究为一体的国家级博物馆,是中华汉字文化的科普中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中国文字博物馆基本陈列以世界文字为背景,以汉字为主干,以少数民族文字为重要组成部分,荟萃历代中国文字样本精华,讲解中国文字的构形特征和演化历程。展览以详实的资料、严谨的布局、科学的方法和现代化的展示手段充分展示中华民族一脉相承的文字、灿烂的文化和辉煌的文明,同时反映华夏文明与中国语言文字的研究成果,具有普及性和学术性双重使命。  中国文字博物馆分两期建设,已于2009年11月16日建成开馆的一期工程占地81亩,建筑面积22700平方米,包括主体馆、字坊、广场等。已开工建设的续建工程占地175亩,建筑面积68300平方米,包括文字文化研究交流中心和文字文化演绎体验中心等。  续建工程建成后,中国文字博物馆将成为功能完善、面向国内外开放的知识型、信息型博物馆,成为向全世界展示中华文化的窗口和国际性文化交流平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国文字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中国文字博物馆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656号网址:www.wzbwg.com微信:中国文字博物馆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安阳市人民政府。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第五条  本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文物保护、陈列展示和科学研究,向大众传播汉字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二)中国文字基本陈列展示,举办各类以文字为主题的临时展览,书画展览,交流展览;加强与国际、国内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三)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培训;(四)讲解、语音导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五)文化产品开发与营销;(六)加强网络资源和数字化信息体系建设,利用网络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及时快捷的博物馆公共文化信息; (七)严格执行博物馆的安全防护规范,做好本馆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文物、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八)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管理层第八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常务副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常务副馆长负责制。第九条  本馆馆长、常务副馆长、副馆长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任免,根据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聘任或任免。第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决议,接受监督;(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和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陈列展览、藏品征集与保护、文化产业发展、安全保卫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七)管理层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及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在本馆党组织或工会中进行充分讨论,在征得党组织或工会同意后,方可审议;(八)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本馆馆长负责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实现发展思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等事务。本馆常务副馆长为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常务副馆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三)主持开展工作;(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副馆长协助常务副馆长工作。常务副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职工第十三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第十四条 本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十五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二)珍惜爱护本馆声誉,维护本馆利益,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 本馆的资产及相关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十八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第十九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馆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二十二条 本馆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代表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第二十六条 要畅通监督渠道,积极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建立反映公众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有公众参与的考核评价制度,实现供需对接,提升服务效能。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合并、分立;(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二十八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第二十九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举办单位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第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开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文字博物馆。
日期:[ 2021-01-23 ] 阅读:2707
中国文字博物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文字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职能,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向收藏爱好者提供免费藏品寄存和代保管服务。第二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必须是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第三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所有权归收藏者所有,收藏者如需取回藏品,提前告知,办理交接手续后随即取回。第四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需经收藏者和中国文字博物馆保管员共同建立藏品图文档案。第五条  收藏者和中国文字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寄存、代保管书面协议,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第六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入库后,必须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第七条  收藏者拟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寄存、代保管藏品的,需向我馆提交书面申请。在结束寄存、代保管服务时,收藏者需填写签收交接凭证。第八条  中国文字博物馆对寄存、代保管藏品拥有研究、出版及展示权,并根据收藏者意愿在合适位置标明个人身份信息。第九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在中国文字博物馆保存期间,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藏品损坏或毁灭的,中国文字博物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文物征集管理部主任负责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文物征集管理部库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博物馆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 
日期:[ 2017-04-04 ] 阅读:6330
中国文字博物馆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流程
 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博物馆的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结合中国文字博物馆性质、特点需要,特制定本制度。一、入藏标准及范围第一,从中国文字博物馆的主题出发。第二,从文物保护、陈列展示和科学研究功能出发。第三,注意藏品的完整性、代表性。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入藏具体范围包括:1.与文字起源、发展、演变相关的文字文物,包括:甲骨文、青铜器、铁器、陶器、瓷器、古玺、古印、古钱币、碑碣及拓片、玉器、竹简、木牍、绢帛、印刷工具、古代字书、名人书法及字贴等;2.我国各少数民族文字文物;3.文字现代化、信息化过程中的设计方案、文稿及相关产品;4.近现代名人书法作品及与文字相关科研成果;5.其它有收藏价值的文物及藏品,各类文物铭文拓片及复制品。6. 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弘扬时代精神的当代文物。二、征集程序根据中国文字博物馆博物馆工作实际,文物征集管理部具体负责藏品的征集工作。1.根据征集范围和入藏标准确定征集对象。2.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鉴定专家小组负责对文物的真伪、价值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3.决定征集藏品后,由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签定文物征集协议。4.登记入库。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由中国文字博物馆登记编目。  
日期:[ 2017-04-04 ] 阅读:6826
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制度
一、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是以与文字相关的文物藏品为主,其他文物藏品为辅。根据馆藏和展览需要,搜集拟征集文物藏品信息,确定拟征集文物藏品。二、征集文物藏品的来源主要包括国有文博单位、文物商店、古玩市场、收藏协会及其他私人收藏。三、文物征集管理部负责拟调拨、借展、交换、复制等文物藏品征集的相关事宜。搜集拟征集文物藏品信息,落实文物藏品征集的有关工作。四、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采取调拨、购买、借展、交换、复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进行。五、中国文字博物馆可根据实际情况,以馆藏品中的重复品或与本馆性质不相合者,去换取本馆所需的藏品,可互通有无,以余补缺。六、需复制的文物藏品,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委托专业单位负责文物的复仿制。原文物收藏单位可优先参加文物复制项目。七、中国文字博物馆或文物持有单位负责文物藏品的运输。文物藏品交接时,应注意收集所征集文物藏品的全部档案、资料,确保文物藏品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八、中国文字博物馆负责组织专家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辨别真伪、确定年代、评定价值,填写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九、达成征集意见,由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收藏单位或个人签定相关文物藏品征集协议。十、拟征集文物藏品运抵中国文字博物馆后,文物藏品的保管权或所有权转移至中国文字博物馆。 
日期:[ 2017-04-04 ] 阅读:5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