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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字博物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文字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职能,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向收藏爱好者提供免费藏品寄存和代保管服务。第二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必须是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第三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所有权归收藏者所有,收藏者如需取回藏品,提前告知,办理交接手续后随即取回。第四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需经收藏者和中国文字博物馆保管员共同建立藏品图文档案。第五条  收藏者和中国文字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寄存、代保管书面协议,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第六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入库后,必须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第七条  收藏者拟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寄存、代保管藏品的,需向我馆提交书面申请。在结束寄存、代保管服务时,收藏者需填写签收交接凭证。第八条  中国文字博物馆对寄存、代保管藏品拥有研究、出版及展示权,并根据收藏者意愿在合适位置标明个人身份信息。第九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在中国文字博物馆保存期间,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藏品损坏或毁灭的,中国文字博物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文物征集管理部主任负责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文物征集管理部库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博物馆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 
日期:[ 2017-04-04 ] 阅读:5262
中国文字博物馆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流程
 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博物馆的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结合中国文字博物馆性质、特点需要,特制定本制度。一、入藏标准及范围第一,从中国文字博物馆的主题出发。第二,从文物保护、陈列展示和科学研究功能出发。第三,注意藏品的完整性、代表性。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入藏具体范围包括:1.与文字起源、发展、演变相关的文字文物,包括:甲骨文、青铜器、铁器、陶器、瓷器、古玺、古印、古钱币、碑碣及拓片、玉器、竹简、木牍、绢帛、印刷工具、古代字书、名人书法及字贴等;2.我国各少数民族文字文物;3.文字现代化、信息化过程中的设计方案、文稿及相关产品;4.近现代名人书法作品及与文字相关科研成果;5.其它有收藏价值的文物及藏品,各类文物铭文拓片及复制品。6. 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弘扬时代精神的当代文物。二、征集程序根据中国文字博物馆博物馆工作实际,文物征集管理部具体负责藏品的征集工作。1.根据征集范围和入藏标准确定征集对象。2.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鉴定专家小组负责对文物的真伪、价值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3.决定征集藏品后,由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签定文物征集协议。4.登记入库。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由中国文字博物馆登记编目。  
日期:[ 2017-04-04 ] 阅读:5625
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制度
一、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是以与文字相关的文物藏品为主,其他文物藏品为辅。根据馆藏和展览需要,搜集拟征集文物藏品信息,确定拟征集文物藏品。二、征集文物藏品的来源主要包括国有文博单位、文物商店、古玩市场、收藏协会及其他私人收藏。三、文物征集管理部负责拟调拨、借展、交换、复制等文物藏品征集的相关事宜。搜集拟征集文物藏品信息,落实文物藏品征集的有关工作。四、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采取调拨、购买、借展、交换、复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进行。五、中国文字博物馆可根据实际情况,以馆藏品中的重复品或与本馆性质不相合者,去换取本馆所需的藏品,可互通有无,以余补缺。六、需复制的文物藏品,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委托专业单位负责文物的复仿制。原文物收藏单位可优先参加文物复制项目。七、中国文字博物馆或文物持有单位负责文物藏品的运输。文物藏品交接时,应注意收集所征集文物藏品的全部档案、资料,确保文物藏品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八、中国文字博物馆负责组织专家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辨别真伪、确定年代、评定价值,填写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九、达成征集意见,由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收藏单位或个人签定相关文物藏品征集协议。十、拟征集文物藏品运抵中国文字博物馆后,文物藏品的保管权或所有权转移至中国文字博物馆。 
日期:[ 2017-04-04 ] 阅读:4557
中国文字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规范博物馆受赠活动,促进中国文字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中国文字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或有偿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捐赠范围包括货币、藏品、实物等,其中藏品应符合中国文字博物馆征集制度,与文字相关的文物藏品为主,其他文物藏品为辅,现代书法作品作者应为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以上。第二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接受捐赠方式:(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无偿捐赠货币、藏品、实物等。(二)有偿捐赠:指捐赠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附条件捐赠藏品、实物等,中国文字博物馆可与捐赠人协商捐赠条件。第四条  中国文字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一)捐赠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二)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需要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三)中国文字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对以实物形式捐赠的财产,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五条 博物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博物馆的贡献大小,分别给予下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一)颁发捐赠证书;(二)授予中国文字博物馆荣誉馆员;(三)作为特邀嘉宾参加中国文字博物馆相关活动;(四)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捐赠仪式;(五)为捐赠人在博物馆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 (六)授予捐赠人在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七)捐赠人与博物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 2010-01-01 ] 阅读:3868